研究生招生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研究生)

发布日期:2016-06-15    浏览次数:


一、建立健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2013年3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根据我国研究生教育情况,尤其是经费投入现状,重点就完善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制度、完善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三方面内容提出了意见。完善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体系是三大核心内容之一。

1.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出台的背景

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高层次人才、创造高水平科研成果、提供高水平社会服务的重任。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有力支持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报请国务院同意,围绕财政拨款制度、奖助政策体系和收费制度,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

完善财政拨款制度,不是简单地增加财政投入,而是重在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完善奖助政策体系,不是简单地增加奖助经费,而是重在健全激励与资助机制;建立健全收费制度,不是简单地向学生收费,而是重在健全成本分担机制。财政拨款制度、奖助政策体系与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是一揽子设计的,三位一体、相互联系。要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必须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要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必须确定科学合理的经费分担机制,必须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奖助政策体系,并且两者要统一设计、同步实施,从而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经济困难,缓解全面收费带来的经济压力,切实促进教育公平。

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与关注。党的十八大要求,“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完善资助政策,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在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之前,国家已经建立了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教育阶段的资助政策。但在高等教育阶段,国家主要针对本专科学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资助政策体系,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相对不完善。只有建立完善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才能真正健全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使得国家资助政策覆盖所有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国家资助政策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才能切实维护广大研究生的利益,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

2.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依据

我国普通高校各类本专科学生已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实行了收费制度。近年来,一些高校在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过程中进行了收费探索,但总体上我国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并不健全。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研究生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应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完善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有利于推动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财政增加研究生教育拨款,支持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也有利于建立健全收费与奖助并举的激励机制和保障制度。为此,《教育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按照这一要求,决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同时完善奖助政策体系,扩大奖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

3.建立健全国家奖助政策体系,普遍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控制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意见》指出,研究生学费标准应综合考虑不同专业研究生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并与本专科学费标准及已收费研究生学费标准衔接。原则上,现阶段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硕士生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0元。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目前已按规定实行收费政策的研究生,暂执行原收费政策。从上述内容看,国家充分考虑到了研究生对学费的承受能力,对研究生学费标准进行合理严格的控制。

健全奖助政策,提高奖助标准。在实行全面收费的同时,建立健全多元奖助政策体系,确保研究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奖助政策体系呈现五大特点:一是保障基本生活。将普通奖学金调整为国家助学金,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费用,覆盖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而且资助标准明显提高。二是加大激励力度。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同时,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组织实施。三是鼓励全面发展。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教学、科研、管理。高校按规定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加大对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资助力度,根据研究生参与教学、科研、管理的实绩给予相应资助。四是提高贷款额度。提高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限额,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并获得足额的国家助学贷款。五是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高等学校要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高等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题研究项目,或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就职锻炼机会等。

综合衡量计算各项奖助政策的覆盖范围与奖助标准,总体上讲,研究生所获奖助资金额度超过缴纳学费额度,奖助政策不仅能够有效缓解全面收费给研究生带来的经济压力,更能够提高大部分研究生的经济待遇。

4.研究生主要奖助政策基本定位

各项研究生奖助政策功能定位明确,优化组合空间大。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注重奖优,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习研究、积极进取;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注重公平,帮助研究生解决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三助”津贴注重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加强能力训练和培养,并补助学习生活支出;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和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补偿贷款代偿等,注重发挥资助政策的引导性和补偿性,鼓励学生投身到国家发展需要的行业和领域。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详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

1.政策起始时间

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

2.奖励标准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3.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4.申请、评审与发放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生提交申请后,高校负责组织评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向获奖学生颁发证书。

5.申诉

对评审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答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如仍存异议,可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

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详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

1.政策起始时间

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

2.资助对象及范围

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3.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而设立的奖学金。详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

《办法》对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确定地方财政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力度,制定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1.政策起始时间

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

2.奖励对象

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优秀全日制研究生。

3.奖励标准及范围

①中央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4.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④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评审与发放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由高校负责组织评审。中央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三助”岗位津贴

1.“三助”岗位

高校要按规定统筹利用教育拨款、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及科研间接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校承担。高校要重视助研岗位设置并加大助研津贴资助力度,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高校要加大基本科研业务费对研究生培养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开展自主研究,并对人文社科、基础学科等给予倾斜支持。

2.津贴标准

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六、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为鼓励金融机构承办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财政(高校)对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1)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2)申请材料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申请金额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4)贷款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5)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

(6)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原高校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7)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8)违约后果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借款学生的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其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③有关部门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④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3)贷款金额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4)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原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5)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七、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1.资助内容

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高于最高限额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助方式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八、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九、高等学校学生直招士官国家资助

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十、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分三年补偿代偿完毕。

基层单位指:①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②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它资助

①高校要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

②高校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题研究项目,或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就职锻炼机会等。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xszz.cee.edu.cn



财政部教科文司

教育部财务司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一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