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培养

关于开展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工作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28    浏览次数:

各硕士学位授权点: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2018]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川教函〔2018〕43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杜绝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加强学位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我校各硕士学位授权点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二、检查内容

各学院(部)认真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强化学术诚信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审核体系制度建设;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等方面。

1.各学院(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学位论文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成都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道德规范》(成院研〔2017〕6号)等文件要求;

2.在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预答辩和答辩等环节中是否对学位论文质量、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真要求和检查,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

3.各学位分委员会和指导教师的职责是否明晰;各学位分委员会和指导教师是否对学生学位论文存在撰写抄袭、代写、买卖情形了解并进行相应处理;

4.各学院(部)及研究生指导教师,检查近三年毕业全部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是否存在买卖、代写等情况。若存在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现象,请写明处理方式与结果;

5.除学校相关制度外,各学院(部)是否建立防范研究生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的相关措施和办法。

三、检查程序

各学院(部)按照要求,将通知精神传达至每名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梳理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养成、学位论文审查以及整治和惩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功经验,查找还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立问题清单,逐项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

研究生指导教师作为第一责任人,根据要求逐一排查近三年所指导毕业研究生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等行为,各培养单位汇总检查结果并统一报送研究生处。

四、工作要求

各硕士学位授权点和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与程序,切实做好自查工作;相关文件、数据、资料要认真审核,确保准确;对存在的问题,列明清单,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按照专项检查内容与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形成专项检查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将通知传达至每名指导教师所采取的形式;督促本单位每名指导教师检查近三年毕业学生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情况采取的形式;此次检查内容所要求的内容范围;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存在的问题清单及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等内容。

论文买卖、论文代写举报电话:028-84616371

论文买卖、论文代写举报邮箱:yjspy@cdu.edu.cn



研究生处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