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司〔2007〕37号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印发《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现将《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沟通。
附件: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
初试自命题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工作(以下简称自命题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研究生选拔质量的基础环节之一。为进一步加强自命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招生单位自命题质量,增强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有效性,保障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安全性和公平性,全面提升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研究生招生单位的自命题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遵循高层次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规律,积极运用教育评价与教育考试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突出考生基本素质、一般能力和学科基本素养考查,着力提高考试有效性。
2.规范性原则。强化自命题工作管理, 做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程序合理、操作严格,确保自命题工作质量。
3.安全性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将安全保密措施和要求贯彻到自命题工作的每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将安全保密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一个职能岗位,确保自命题工作安全。
二、组织管理
1.加强对自命题工作的领导。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自命题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制订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密责任,组织开展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和纪律培训,协调解决自命题工作所需人员、保密室、设备和经费保障等。
2.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或责成院、系(所)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各考试科目命题小组和评卷小组。
3.各科目命题小组至少应由2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被指定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组组长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一般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4.各科目评卷小组应以原命题小组成员为基础,由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被指定为组长。
三、命题
1.命题小组应严格按照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进行命题,不得随意更改考试科目名称。
2.考试范围确定。考试内容应结合大学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确定,以进入研究生学习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为考查重点,突出考查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各考试科目应涵盖三门以上本科阶段主干专业基础课程。
3.试卷结构设计。按照学科专业特点,合理设计题型、题量和难度,保证择优选拔所需要的区分度,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的优秀本科毕业生获得及格或及格以上的成绩,试卷难度应保持基本稳定。
4.试题表述。试卷中不得出现政治性和科学性的错误,题意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避免考生误解。试题应写明答题要求,按流水号顺序编排,每道题的分值应注明。命题中应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须在试卷中提供。
5.试卷审核。试卷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查。内容审核由科目命题组组长负责,对试卷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试卷结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形式审查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重点核对科目名称及代码,核对题号、题分和总分。
6.每科试卷包括结构完全相同的正题和副题两套以及相应的答案和评分参考。
四、制卷、封装和寄发
(一)制卷
1.应选派保密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正式在职人员担任制卷工作。自命题试卷要集中到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印制、封装。工作场所要封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经审核无误的试题方可进行印制、封装。试题应当打印、铅印或胶印,严禁手写。严格按照使用份数印制试卷。
3.制卷的全过程要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人员监印、监装。
(二)封装
1.试卷采取一份一袋的办法封装。试卷袋(小信封)按照我部规定标准印制,试卷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核查无误后,加以密封,并按规定在封面上注明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和具体考试时间等内容。小信封内仅封装试卷,不得装入答题纸和草稿纸等。
2.将同一考生的装有各科试卷的小信封封装在中信封内。中信封封面上按规定注明考生编号、招生单位、报考点名称等内容。
3.把同一考点的中信封捆扎装入邮包(大信封)。在邮包里附一个装有《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的信封,供考点清点试卷。
4.在封装过程中要有专人监督,认真核对,严防错装、漏装。封装好的试卷要按机要文件保管。
(三)寄发
1.研究生招生部门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通过机要局将试卷寄送到全国各地相应的报考点。
2.将试卷送往机要局时,必须专人(2人以上)专车。在邮包的封面注明“(接收试题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等字样。
五、评卷
1.评卷方式。必须采取集中阅卷、封闭式管理方式。评卷小组必须在招生单位统一安排的场所,按规定的时间集中评卷,并按时完成评卷工作。评卷一般应分题到人,流水作业。
2.评卷程序。应按照试评、制订评卷细则、评判、复查、登分、统计分析的程序进行。评卷小组随机抽取试卷按照答案及评分参考进行集体试评,经集体研究掌握统一尺度后形成评卷细则,评卷教师根据评卷细则进行评判。同时阅卷小组要组织专人进行复查,纠正错漏等现象,对复查后的试卷进行成绩核算、登录,对登录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评卷工作结束后及时对本考试科目考生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试题的题量、题型、难易程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
3.报告制度。评阅过程中遇有异常情况和疑难问题,应及时报告评卷组长,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发现的疑似答卷雷同等异常情况,应先评卷,同时作详细记录,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况及时由招生单位上报省级招办和教育部有关部门处理。
4.成绩公布。招生单位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如对本人成绩存疑,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招生单位申请复查。招生单位应组织专人进行认真复查,复查过程中如发现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的,由经办人员写出复查报告,经评卷小组组长、相关院、系(所)负责人及招办主任签字同意后,连同试卷一并报所在省教育考试机构,经确认后方可改动成绩。招生单位应及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5.评卷工作纪律。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绩(学校统一公布前)对外保密。评卷人员不得向外公布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将试卷带出阅卷室,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试卷。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所有答卷均应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
六、试卷安全保密
1.自命题密级。各招生单位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前和使用过程中属国家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国家秘密级材料。
2.保密室硬件建设。招生单位保密室建设,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规定的标准并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要确保保密室的相关设备在使用期间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涉密人员遴选与培训。招生单位对所有参与试题命制、审核、印刷、装订、封装、分发、移交、保管、试卷整理和评阅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都要严格选派,必须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认真负责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要切实加强对涉密人员政策、纪律和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其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4.命题环节的保密。命题工作原则上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命题人员的身份对外保密,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或暗示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不得接受有关考试内容方面的咨询。
5.试卷和答卷交接、保管环节的保密。试卷、答卷交接环节要做到手续严密、无误,各环节交接过程均有文字记录。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要单独存放,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答案和评分参考在评卷前严禁拆封。
6.建立健全安全保密责任制。招生单位要落实“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保密责任制度,严守国家秘密。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有自命题安全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 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所有涉密人员都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7.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一旦发生泄题或试卷错装、错寄事件,招生单位要立即上报所在地省级招办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泄题影响范围,就地查处。发现较多数量错寄试卷后,应在规定时间安排考生到指定报考点或招生单位补考,不再采用补寄试题的办法。考生补考往返旅费及住宿费由错寄试卷的招生单位负责。
8.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对于泄密或丢失试题、试卷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我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近期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17号)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责任。对错寄(含漏装、混装)试卷数量较大的单位,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