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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2-03-12 16:44:42    来源:研究生处学科建设     浏览:

关于印发《成都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成都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已经学校2010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大学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


















成都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坚持学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体现教授治学的思想,进一步推进学校科学办学、民主办学、开放办学进程,学校决定成立成都大学教授委员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咨询机构,是学校建立“党委领导、行政管理、教授治学”新型高校管理模式的重要基础,是保证教授依法履行学术职责,建立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法》,为实现学校科学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性人才服务。

第二章 教授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由具有正高职称的校级领导和学校主要学科的教授代表组成,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5人。

第五条首届教授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根据本章程第四条规定提名,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秘书长1名。教授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提名,并由教授委员会通过产生。副主任、秘书长由教授委员会主任提名,并由教授委员会通过产生。

第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新一届教授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由教授委员会通过产生,新增委员原则上不少于总数的四分之一。由于工作需要和特殊原因,可对个别委员进行调整,调整办法与委员产生办法相同。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职责:

1.审议有关学校发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宜;

2.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组织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3.讨论、确定学校资源配置原则;

4.评定校聘教师学术成果和学术水平;

5.审议校长或教授委员会主任或教授委员会委员提请议决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出席教授委员会会议;

3.就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就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5.按学校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委员履行职责所涉及到的个人、院系、学校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3.教授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教授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3.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当然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的;

4.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

5.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6.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根据第七条相应规定产生。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每年召开两次,也可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教授委员会表决事项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工作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教授委员会的秘书单位为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教授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教授委员会专项经费保障教授委员会工作开展。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从2010年9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