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校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4〕4号)、《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25〕8号)和《成都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成大研〔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及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下设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拟录取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统筹工作,指导并检查各研究生招生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2.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组,由分管研究生招生的副校长任组长,纪委办公室和研究生处为成员单位,负责全程监督、巡视、检查各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情况。
3.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组长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学院是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学院要精心组织,科学遴选并培训复试工作人员(含复试专家),协调院内复试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经费保障等,并对复试工作负责解释说明。工作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4.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督查组,成员包括纪检相关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复试工作期间的监督、巡视、检查职责。
5.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结合实际需求成立1个或多个复试小组,具体实施对考生的全面考核。每个复试小组至少由5名人员组成,涵盖相关学科专业的硕士生导师及综合素质考核人员。各学位点要对复试小组人员进行保密和招生政策的学习培训,切实加强复试人员的责任感,确保复试的公平公正性。复试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二、工作原则
1.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
2.坚持科学选拔、客观评价。积极采用综合性、多元化的考查方式和方法,突出对考生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的考查,促进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复试过程做到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操作公正、监督机制健全。
4.以人为本、服务考生。提高服务意识,尊重考生的人格,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复试的基本要求
1.参加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包括初试总分、单科成绩)不低于《成都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标准。
2.学校采取差额复试形式,差额比例不低于120%。专业一志愿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3.根据《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文件精神,学校对残疾考生复试提供便利条件,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残疾考生的便利条件申请并及时告知相关考生。
四、复试时间及方式
1.复试时间。我校复试录取工作于3月下旬启动,在4月20日前完成本年度复试及拟录取工作。
2.复试方式。现场复试,复试中坚持“三随机”(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考核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等管理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监管,确保公平公正。
3.各专业具体复试工作安排以各学院的复试工作通知为准,请考生及时关注报考学院的公告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五、教育部照顾或加分政策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项目之一,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3.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以上几类符合教育部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报名信息中填报相关信息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享受相关政策。加分项目不累计。
六、复试内容
1.思想品德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思想品德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专业课测试:总分100分,具体形式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确定。会计、工商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专业课测试中进行,占比不低于专业课测试总分的20%。
3.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每门加试科目试卷满分为100分。
4.综合面试:总分100分。①外语能力测试:重点考查考生外语听说水平,总分40分。②专业综合面试:重点考查考生专业综合素质能力、创新精神等,总分60分。经批准免除外语听力、口语测试的残疾考生以专业综合面试情况计入综合面试成绩。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具体时间可由复试小组根据复试情况适当调整。
七、复试流程
1.资格审查。各学院负责复试考生的身份查验,考前严格采取“两识别”(人脸识别、人证识别)、“四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诚信档案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考生身份审核。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报名资格者,不予复试。
2.缴纳复试费用。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484号文件)的规定,每名参加我校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的考生须交纳复试费120元/生,同等学力须另收加试科目考试费80元/生。
3.各学院组织复试。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复试通知单、缴费凭证,到相应学院的对应复试小组参加复试。各复试小组应对复试内容进行详细记录,认真填写考生复试表;对复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留存学院(一年以上),同时报研究生处以备查验。
4.体检。所有通过复试并取得拟录取资格的考生均须体检。考生应在拟录取名单公示期结束后五日内,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完成体检,并按学校要求进行材料报送。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八、调剂工作
1.一志愿生源上线人数不足或经复试后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可适当接收考生调剂复试,调剂复试在该专业一志愿复试完成后进行。
2.所有考生调剂必须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
3.我校开放、关闭调剂系统时间请关注学校研究生处网页通知。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少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学校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4.调剂程序,具体详见我校调剂工作办法。
九、拟录取工作
1.复试成绩总分为200分。专业课测试、综合面试成绩之和为复试成绩,专业课测试成绩低于60分或综合面试成绩低于60分均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两门主干课程不计入总成绩,加试成绩单科60分为合格线,单科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3.思想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①初试总分为500分:总成绩=(初试总分÷5)*50%+(复试总分÷2)*50%;②初试总分为300分:总成绩=(初试总分÷3)*50%+(复试总分÷2)*50%。
6.各专业按第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分别排名,以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拟录取。在入学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小数点后两位),初试总分较高的考生优先录取。若初试成绩相同,则按照初试业务课一、业务课二、外语科目的顺序逐一比较单科成绩,择优录取。若通过前述内容仍不能确定录取人选时,由学院对相关考生再次复试确定最终拟录取人选。
7.拟录取名单公示。按照教育部要求,全校拟录取名单在学校研究生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将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7日。未经学校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8.录取。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含初试、复试、加试)。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原则上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仅招收在职且定向就业的考生,只能录取为“定向就业”类别,考生在拟录取前均须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十、复试纪律
1.实行监督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组对全校复试及录取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巡视。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督查组对本学院的复试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保证考生复试资格审核、专业测试、综合面试、信息公示各环节的公平、公正,及时受理本学院考生复试过程中的申诉,切实发挥监督效力。
2.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学院要对所有参加复试的工作人员进行纪律培训,应严格执行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对违反工作纪律、招生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3.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复试的,应主动向学院或研究生处提交回避申请,严禁参加与复试调剂录取有关的工作。
4.实行复议制度。考生对复试环节中的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结果公布的24小时内向复试学院提出复议申请。各学院要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考生的申请。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督查组组织复议,并及时对考生反馈相关信息,复议的有关资料要存档备查。
5.各学院应当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复试录取程序、要求和时间表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变更。
十一、监督举报渠道
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监督电话:028-84616702。
若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需要举报和反映,请向学校纪委办公室举报或反映,电话:028-84616636。
十二、应急预案
1.复试过程中因意外事件导致复试中断、短时间内无法恢复的,学校可根据情况组织考生再次复试。
2.因灾害、疫情等突发特殊情况导致考生不能到校,报上级部门同意后,学校可采取其它方式组织复试。
十三、其它
本方案如与教育部或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最新政策有出入或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政策为准。本方案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